一、服务费支付标准

(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计费标准

1、工程量清单编制及报价计费:以送审值为基数分段累进计算,超过50万元的按50万元计费,具体标准如下:

(1)500万元(含)以下,按清单报价的0.5%计算;

(2)500万元-1000万元(含),按清单报价的0.4%计算;

(3)1000万元-5000万元(含),按清单报价的0.35%计算;

(4)5000万元-1亿元(含),按清单报价的0.25%计算;

(5)1亿元-2亿元(含),按清单报价的0.15%计算;

(6)2亿元以上部分,按清单报价的0.1%计算。

预埋件及钢筋不再另行计算费用。

2、预算编制计费:按评审中心审核确认预算值的0.24%计算,超过50万元的按50万元计费。

3、预算审查计费:按审减额(甩项部分不计)的1%或不低于送审值的0.24%计算,超过50万元的按50万元计费。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编制预算的,按工程量清单编制及报价计费,不再计算预算审查费。

4、结算初审计费分为两部分计算:

一是基础审查费,按结算送审值分段累进计算,由财政负担,超过8万元的按8万元计费,具体标准如下:

(1)500万元(含)以下,按送审值的0.3%计算;

(2)500万元-1000万元(含),按送审值的0.2%计算;

(3)1000万元-5000万元(含),按送审值的0.1%计算;

(4)5000万元-1亿元(含),按送审值的0.05%计算;

(5)1亿元-2亿元(含),按送审值的0.02%计算;

(6)2亿元以上部分,按送审值的0.01%计算。

二是效益审查费=(核增减额绝对值-结算送审值×5%)×5%,由施工单位承担,业务科室从该项目工程款中代扣代付。通过政府采购的材料、设备价款从送审值中扣除,不计算审查费。

5、结算复审计费分为两部分计算:

一是基础审查费按结算送审值分段累进计算(标准同上),由财政负担,超过8万元的按8万元计费。

二是效益审查费按审增、审减额绝对值的10%计算,由初审中介机构负担。通过政府采购的材料、设备价款从送审值中扣除,不计算审查费。

6、按以上计费标准计算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计费。

7、专家论证(咨询)费参照招标代理评委费标准执行。

(二)招标代理服务费。

(1)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招标代理服务费计费标准


image.png

         

     (2)按本计费标准计算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计费;超过50000元的,按50000元计费。

2、评委费计费标准如下:

执行鲁财采〔2017〕28 号文《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

评审时间不满3小时的,劳务报酬为400 元 /人;评审时间超过3小时后,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人。正常情况下1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人。差旅费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由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3、论证费。采购办可根据招标项目实际,要求招标代理机构抽取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标前论证。支付给专家的费用,参照评委费标准执行,由招标代理机构从招标代理服务费中列支。

4、验收费用。本办法实行后,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在需要组织专家验收的货物类招标文件中约定,由中标人负担验收费用2000元,随同招标代理服务费一同交纳,剩余不退;不足部分,由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负责。

5、标书费用。电子标不得收取招标文件工本费,经市财政部门批准的纸质标,招标文件工本费参照下列标准执行:50页(含50页)以内的,每份不超过150元,每增加50页(含50页)加收150元,不足50页的按50页计,但每份最高不得超过700元。

(三)会计报表审计、清产核资、经济责任审计、资产评估、破产清算等计费标准

会计报表审计、清产核资、经济责任审计、资产评估、破产清算等,按差额定率累进计费的35%计费(下浮30%后支付50%);降低付费标准后付费额度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计费。对会计报表审计、清产核资、经济责任审计、资产评估、破产清算等单项中介服务费额度超过20万元的按降档后收费标准21%计费(下浮30%后支付30%),超过40万元的按40万元计费;专项审计按经济责任审计标准付费。

(四)测绘费用、土地评估计费标准

按收费标准50%计费。降低付费标准后,付费额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费,超过30万元的按30万元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