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投资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2-10
为适应新形势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投标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相关定义
(一)本文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 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二)本文所称的国有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国有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并且 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
(三)本文所称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是指符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X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 年第 1 6 号令,以下简称 "1 6 号令")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 改法规规 荨018 ] 843 号, 以下简称 " 843 号文" ) 的项目。
(四)本文所称招标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不包含磋商、谈判、询比、竟价等形式。
二、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
(五)规范招标内容核准。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属《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范围内的,项 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内容应经审批部门核 准, 审批部门应当于 7 日内将核准确 定的招标内容通报至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 1 6 号令第五条规定规模标准的,该单项采购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工程总承包项目除外)。
(六)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依法经项目审批部门确定的 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拟不进行招标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拟邀请招标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并履行规定程序;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外,应当在实施采购前公示具体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以支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 的虚假招标;不得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转为采用谈判、询比、竟价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对于涉及应急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情况,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不进行招标,同时强化项目单位在资金使用、质量安全等方面责任。不得随意改变法定招标程序;不得采用抽签、摇号、抓阉等违规方式直接选择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招标人应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七)规范招标文件编制。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 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文本,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与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得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 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八)畅通异议渠道。招标人是异议处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畅通异议渠道,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中公布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和处理异议,积极引导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按照法定程序维护自身权益。不得故意拖延、敷衍,无故回避实质性答复,或者在作出答复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九)强化内部控制管理。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事 项集体研究、合法合规性审查等议事决策机制,积极发挥内部监督作用;对招标投标事项管理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 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强化内部控制。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在组织招标前,按照权责匹配原则落实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 鼓励招标人建立招标项目绩效评价机制和招标采购专业化队伍, 加大对招标项目管理人员的问责问效力度,将招标投标活动合法合规性、交易结果和履约绩效与履职评定、奖励惩处挂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将国有企业组织招标和参与投标纳入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从严管理。
三、全面实施“应进必进”
(十)推动项目进场交易。国有企业投资的《烟台市公共资 源交易目录》内工程建设项目,限额标准以上的应进入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分中心交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免费提供交易服务国有企业投资的非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按照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规章制度要求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规范招标信息发布。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东.烟台)/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 h t t p: / / ggzy jy. yan ta i. gov. en/)" 发布,并同步在烟台市阳光国企采购服务平台(http: / /www. yan ta i. ygcgfw. com/ ) 发布, 即时互通至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同步在其他媒介公开相关信息的,要确保和前述规定平台发布的信息一致。招标人和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其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十二)规范优化评标组织形式。列入《烟台市公共资源交 易目录》的工程建设项目,所需专家应当从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专家数量不足的,可从其他依法设立的专家库抽取。专家抽取范围由招标人根据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专业特点等确定。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通过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确定适合专家,或因不可抗力导致随机抽取无法正常进行的,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确认后,招标人可依法确定专家。依托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全面推广网络远程异地评标,打破本地评标专家“小圈子"' 推动优质专家资源跨省市、跨行业互联共享。评标场所应当封闭运行,配备专门装置设备,严禁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成员与外界的一切非正常接触和联系,实现所有人员的语言、行为、活动轨迹全过程可跟踪、可回溯。有关部门应当规范隔夜评标管理,落实行政监督责任;评标场所应当为隔夜评标提供便利条件,做好配套服务保障。
四、加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十三)落实监督管理职责。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招 标投标工作,牵头制定规范国有企业招标投标相关政策文件。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推进《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平台交易,依法依规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国有企业招标投标工作的宣传和引导,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招标投标内控机制,依法依规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十四)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各行政监督部门要密 切关注中标率异常低、不以中标为目的投标的"陪标专业户”,重点关注投标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不同投标人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交叉任职、人员混用或者亲属关系、经常性”抱团”投标等围标串标高风险迹象。经查实存在违法行为的,行政监督部门要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按照规定纳入信用记录;对其中负有 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 织处理的,移交有关机关、单位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 及时向有关机关移送。
(十五)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各行政监督部门要完善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加强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 抽查检查,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升监管主动性和 覆盖面。适时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集中整治,纠 治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主送:各区市招标投标工作牵头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机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各区市分中心,市管(市直) 企业。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4 年 8 月 2 日印发